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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12日22时44分,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国道341线路段开展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,在对一辆小型汽车例行检查时,发现驾驶人张某某神情紧张,身上散发出阵阵酒气,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,结果为67mg/100ml,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。
经进一步核查发现,驾驶人张某某,于2023年3月8日,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该大队民警处罚过,然而处罚并没有使其从中吸取教训,仍再次酒驾被查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相关规定,民警依法对驾驶人张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行政拘留十日以下的处罚。(来源:长治交警)
编辑:王晓莉